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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7 17:40:00

来源:金融界


  金融界8月23日消息,今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上海申万宏源嘉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申万泓鼎成长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举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肖四清发出监管函。


  经查,上海申万宏源嘉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申万泓鼎成长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举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的原股东,在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信息”)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有棵树99.%股权的过程中,分别于年、年与有棵树实际控制人肖四清(现天泽信息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上海申万宏源嘉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申万泓鼎成长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肖四清、李鹏关于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认购协议之现金补偿补充协议》《肖四清与上海举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肖四清对相关方的现金差额补偿义务及股份回购义务,上述事项未在天泽信息筹划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予以充分披露,天泽信息及相关方对有无其他协议或安排的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5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交所警告天泽信息及相关方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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